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我区中资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保管发[2001]33号
为加快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区中资企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并征求有关驻区机构意见,现就我区中资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望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一、 中资企业从事国际贸易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均在我区注册。
即①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②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③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④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三、 凡实际经营场所在我区或开发区、塘沽区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我区注册。
四、 允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下同,含本数)以下的,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首期出资10万元以上,生产性和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咨询服务性公司首期出资2万元以上,提交实缴资本证明以及今后两年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承诺书即可发照(执照中注明实缴资金额)。上述公司按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收取登记费。在注册资本未到位前公司按认缴的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在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五、 允许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有专利成果的个人,以人才资源和智力成果向私营企业投资入股,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如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镜有关部门同意,其所占份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需要超出35%的,从其约定。凡以高新技术成果、人力资源、其他智力成果入股的,可镜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全体股东(投资人)协议认可并提供担保证明。凭验资报告办理注册登记,全体股东(投资人)对未经评估的入股资本要做出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
六、 对私营企业以兼并、购买等形式介入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并将其整体改造为私营企业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可延期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可保留被兼并、购买企业的经营范围。
七、 对私营企业以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造为多元投资主体的私营有限公司的,该公司可按开业登记提交记要件,按变更办理登记手续。不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按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
八、 进一步放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广告经营的范围。其注册资本、经营资金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允许其从事设计、制作影视、广播、路牌、印刷品、礼品、灯箱、布展等广告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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